第43章 离谱的言论 (第1/2页)
公诉人席位上。
杨梅的同事看到杨梅准备继续反驳江如风,想要敲定齐田园婚内强暴的事实,已经不劝了,摆烂了。
这场庭审进行到现在...继续辩诉没有了任何的意义。
不管最终判不判齐田园有罪,检察部门在决定上诉的过程当中,遗漏了这么大的程序漏洞,肯定是要被问责的。
现在...杨梅还想要继续反驳陈述。
有什么意义?
再者,从另一方面来讲,这场庭审已经有很大的倾向性倾向于齐田园无罪。
继续认定齐田园有罪,对于他们公诉人,也就是检方而言,是很不利的。
不过杨梅作为主要责任人,想要继续认定齐田园有罪,他也没有什么办法。
该劝的都已经劝了,再多说什么都毫无意义。
而此时,杨梅现在的心理就好像是背水一战。
败诉了,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。
胜诉了,只能认定为流程出错,结果没有错,责任不大。
所以....
这种情况下,她必须要继续坚定的认可齐田园有罪的事实。
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以后,杨梅缓缓开口:
“审判长...”
“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情况,只能够证明齐田园和徐雪倩两人的夫妻关系破裂,且存在日常。”
“可是这并不能够代表齐田园没有犯罪行为,强行发生关系是真实存在的。”
“齐田园能够否认在徐雪倩不同意的情况下,继续发生关系吗?”
“他不能够否认,这是铁定的事实。”
“由此,不应当认可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脱罪请求。”
啧啧...
还真的继续认定齐田园有罪
真想把自己给送进去啊!
江如风看向了杨梅反驳道:
“刚才受害人徐雪倩已经陈述,她和齐田园的关系不好,齐田园有暴力倾向。”
“而且陈述了购买录音设备是为了离婚谈判而准备的。”
“现在我方出示证据,证明了齐田园和徐雪倩的夫妻关系和谐,齐田园不存在暴力倾向,两人在案发之前没有离婚的准备。”
“这说明了什么?”
“这已经说明了,徐雪倩的口供是假的,录音中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,由此证明,录音不能够作为主要的证据。”
“同时也证明了两个人只是发生了关系,没有存在强暴的犯罪行为。”
“先前公诉人的陈述和指控都是基于徐雪倩的口供,可现在口供已经证实部分是假的了,公诉人继续用这种存疑的口供去控告,合理吗?”
“根本不合理!”
“发生关系是不假,可是并不存在强迫的情况。”
“审判长,基于目前的事实,我申请对本案进行判定!”
“可是有发生关系的情况,为什么不能是强暴,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,都存在强暴的情况!“
面对江如风申请判定,杨梅还在继续争取判定齐田园有罪。
“?”
这...什么意思....
这不纯纯的扯淡嘛。
你网上案例看多了吧..只要违背了妇女意愿,就存在强暴的情况?
中进中出。
第二下不愿意了,就报警说人家强暴?
强暴罪是怎么定义的,你作为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,作为本案的公诉人难道不清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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